转发《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》
| 索 引 号 | LY00112-1002-2015-00001 | 主题分类 |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、依据、标准 |
| 发布机构 | 龙岩市财政局 | 文 号 | 龙财综〔2015〕3号 |
| 公文生成日期: | 2015-02-10 | ||
| 标 题: | 转发《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》 | ||
转发《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》
市直有关单位:
现将《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》(闽财综[ 2015 ] 5 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龙岩市财政局
2015 年 2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