×
登录后即可收藏
您还未登录,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
政策法规 / 转发《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...

转发《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》

龙财综〔2015〕3号
2015-02-10
索 引 号LY00112-1002-2015-00001主题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、依据、标准
发布机构龙岩市财政局文 号龙财综〔2015〕3号
公文生成日期:2015-02-10
标 题:转发《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》

转发《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》

市直有关单位:

现将《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》(闽财综[ 2015 ] 5 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龙岩市财政局

2015 年 2 月 10 日

立即登录